但是,除了这些精神——心灵的行为之基本层级以外,还有不带价值意向的状态性情感系列,以及合成的情绪和激情。关于它们与爱和恨的关系还需要略加阐述。
状态性(价值盲目的)情感(情感事件中最单纯的事件)在自己出现和消失时,既依附于爱与恨的行为,通常也依附于奋求和意愿行为,但并不直接依附于观念及其对象。它们始终表明,在爱与恨的行为中所意向的价值质和非价值质,与通过奋求及其种类(仅仅在内心或现实地)实现这些价值之间,分别存在着何种关系。例如,我们根本不为满足一种欲求和厌恶而欣喜(或在满足出现时),而只有当“为某物而奋求”是为某种被爱的东西而奋求,或厌恶某物是厌恶我们所恨的某物,我们才为这种满足而欣喜(或在这种满足时)。为某种被恨的东西而奋求所得到的满足,也可能与极度的反感和悲哀相联系,正如一种奋求没有得到满足也可能带来快感,如果为之奋求的东西曾经是一种被恨的东西。所以,状态性情感是我们的爱和恨的世界与我们的欲求和意志行动的过程和成果是否和谐的标志。
因此,爱与恨根本不可能归结到与被设想和被思考的客体相对应的状态性情感过程上,尽管人们过去常常如此尝试。毋宁说,这些过程本身完全取决于具有既定方向、目标和价值的爱与恨,以及存在于这种爱与恨之中的客观世界。因为某个被爱的事物存在或当下存在,或按照其天性通过我们的意愿和行动为我们所占有,或者某个被恨的事物不再存在,或远离我们,或通过我们的意愿和行动被毁弃——我们就因此和为此而欢欣。这一点既适合于有序的爱,也适合于无序和迷乱的爱。状态性情感首先只是我们在对事物的爱与恨中获得的世界经验的反映。其次,它们是我们愿欲和行动着的生命的成功或失败的被动可变的现象,我们又以我们指向世界的爱与恨的方向为基础在世界上完成这种生命——诚然,我们的肉体和我们的可以内在地感知的心理的内部世界在此也可以一同称作这个世界。这里,首先正是在爱或恨的方向中,以实际欲求之和谐和冲突构成了状态性情感的最直接的源泉。状态性情感固然不“在”欲求行为的相互变换的关系上,但却建立在欲求行为[而不是观念,如赫尔巴特(Herbart)的完全错误的说法]的这些关系上,而且始终在目的论上涉及被爱和被恨的东西。无论如何,这里既谈不上爱与恨的行为“取决于”状态性情感,也谈不上这些行为种类“取决于”欲求行为和意志行为。爱与恨比后二者更为本源,尽管爱与恨的行为对有欲求的生命的支配比状态性情感的支配更为直接——后者已经是我们的欲求经验的被动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