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涉案财物的处理涉及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明确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