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技术和目的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完全的和持久的关联。我们可以在不同的目的之中发现同样的技术。不过,每一目的都有一些对其来说是重要的关系、重要的技术。
在基督教之卷中,我是说在讨论基督教的卷中,我试图表明这一道德是如何变化的。在基督教中,目的本身改变了:不朽、纯洁等成为目的。禁欲的形式也改变了,因为从此以后,对自我的审视采取了自我辨识的形式。服从方式也由神之法律所构成了。我甚至认为伦理实体也改变了:它不再由性所构成,而由欲望、淫欲、肉体等构成。
[在这一系列研究中,我想表明的是规则、准则、自我关系形式、自我实践中所存在的变化。这是一个道德主体的历史,而非道德法则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从古典时代到帝国时代的希腊罗马思想中,尤其是,服从方式发生了改变(尤其是以同样的方式强加于所有人之上的斯多葛学派的普遍法则的出现),道德目的论的定义也发生了改变。然后,从希腊罗马哲学到基督教哲学,我们看到了伦理实体改变的新趋向,从之以后,伦理实体由色欲所定义,同时针对自我的行为方式也改变了,比如纯贞、欲望的消除、自我的辨识及解释等。
简单地说,我们可以说在不同的文化中,行为、快乐、欲望这三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在希腊那里,以及广而言之,在古代社会中,行为构成了最重要的东西。人们应该控制的就是行为。人们应该确定它们的量、节奏、时机、境况。在中国的性爱中,如果我们相信范·高罗佩的话,重要的是快乐,应该延迟行为,以便获得尽可能持久和强烈的快乐。[4]欲望是伦理中根本性的时刻:辨认出它,控制它,及尽可能地消除其根源;至于行为,甚至应该没有快乐——尽可能消除快乐——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