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德]马克斯·舍勒:《同情的本质和诸形式》,见刘小枫编:《舍勒选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朱雁冰译。
[1] 尽管同感本身可能即为价值载体,它无须依赖外来欢乐或者外来悲痛借以形成的价值内涵;但这样一来,价值本身便也无法从中推导出来。
[2] 关于“明显的优先法则”的本质,参阅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2,Aufl,Niemeyer,Halle 1922。
[3] 里尔(A. Riehl)在这一点上也追随他,见他的《批判主义》,Ⅱ.Bd,S.156;参阅克立福德(W. K. Clifford),《观察与思考文集》,2. Vols.,1879;另请参阅屈尔波(O. Külpe)在他的《实在化》(Ⅱ Bd. 40页,1920)中对里尔和克立福德的立论所进行的部分中肯、部分超出为文本意的批评。另请参阅本书《论他者的我》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