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的限制
纵览组织和管理实践的文献著述,可以发现,它们的观点多是认为权威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非相对的概念。这些著述很少提到控制是一种选择性适应结果,在组织关系中会出现受到依赖性及程度的影响这一情况,这个看似细小的疏漏带来的却是十分严重的后果。现在美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大量棘手的问题,而大多数问题都可以直接归咎于“权威是绝对的”这一错误假设。所以可以预见,由这一假设衍生出的控制方法自然也是错误的。
作为一种控制方式,权威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是否拥有惩罚的权限。经典组织理论主要是依据军队和教会这两大模型建立起来的,所以它的强制性色彩十分明显。在军队里,权威由军事法庭执行,最严厉的惩罚高至死刑。在教会,成员被逐出会是最严厉的责罚,因为对他们而言,放逐就是精神上的死刑。
半个世纪之前,企业管理也用了一种惩罚的方式来固化权威,那就是解雇。除此之外,企业还会加上其他惩罚,比如“黄犬契约”(员工入职之前,雇主与其签订的不得加入工会条约)以及“员工黑名单”(员工表现不好,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但是现在的情况却大不相同了。20世纪30年代颁布的社会法案、失业补偿条例,数十年来各地开展劳资谈判争取到的不得随意解雇员工的限制,以及公民社会流动性的增加,都让解雇这项惩罚不像过去那样谈虎色变。作为一项强化权威的方式,它现在的惩罚力度显然不及逐出教会和军事裁决。